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兽药,必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