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为方便农牧民购买兽药,兽医医疗单位可以兼营兽药零售业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