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方可供本单位临床及其所负责的医疗区域使用,但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