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兽药分装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并附有说明书。规定有效期的兽药,分装后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