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兽药、兽医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剂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