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