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技术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