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电子文档,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第4、5、8、14目资料还需提供书面材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

企业概况。

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