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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设备

第三节 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七十八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名称、运行状态等。运行的设备应当标明内容物的信息,如名称、规格、批号等,没有内容物的生产设备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第八十一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八十二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三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保持设备的性能,并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四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五条 不合格的设备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如未搬出,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八十六条 用于兽药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和维修、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情况、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兽药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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