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九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九节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百六十条 应当建立兽药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应当主动收集兽药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应当建立投诉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兽药。 第二百六十三条 应当有专人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管理负责人通报。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预防、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兽药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企业出现生产失误、兽药变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