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接收日期;
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检验报告单等合格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