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3. 第五章 设备
  4. 第六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六节

第五章 设备

第六节 制药用水

第九十五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六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七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九十九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