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企业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的职责;
负责组织自检工作;
负责验证方案的审核;
制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观察制度;
制订检验用设施、设备、仪器的使用及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消毒剂使用管理办法等;
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对物料、标签、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定期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和对工艺用水的质量监测;
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兽药有效期提供数据;
负责产品质量指标的统计考核及总结报送工作;
负责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工作。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简介;质量标准沿革;主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标准;历年质量情况及留样观察情况;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情况;用户访问意见、检验方法变更情况、提高产品质量的试验总结等;
负责组织质量管理、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及本规范的培训、考核及总结工作;
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