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内容包括:
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
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
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