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五章 物料 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物料 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来源、加工日期,并附质量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