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能根据需要对实验室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并与兽药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生物制品检验用强、弱毒操作间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