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或称量室,其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