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七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内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5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厂房内其它区域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00勒克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