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89〕农〔牧〕字第52号)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农牧发〔1994〕32号)同时废止。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总则
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兽药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总则
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兽药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