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四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九十三条 不同类别兽药的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 第九十四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89〕农〔牧〕字第52号)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注:(1) 尘埃粒子数/立方米,要求对≥0.5μm和≥5μm的尘粒均测定,浮游菌/立方米和沉降菌/皿,可任测一种。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