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