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