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