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