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