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