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服务期限和地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