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 4.3.2

4.3.2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属地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民政部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上述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