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