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