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发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