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委托人对投资风险提示函进行书面确认或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中单独列示。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