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 资产托管人的资格、职责、选择等有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