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开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产品报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报告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合同文本;

投资账户说明书;

总精算师声明书;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产品可行性报告;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