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方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