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影响经营稳定的情况,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提交应对措施:
保险资金遭受或有较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
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遭受或有较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
发生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资金遭受或有较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
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遭受或有较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
发生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