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