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