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擅自变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