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