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