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