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引发群体事件;

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非法集资吸储行为;

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

发生以上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报告商务部。

各地制定出台的有关典当业务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措施应及时报告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