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
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其他违规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