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