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