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