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