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