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