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暂缓注册,比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